1營造安全衛生規定
2職業安全衛生法令
3高空屋頂作業主管相關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27條: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材料構築之屋頂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設施:
一、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
二、於屋架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
三、指定專人指揮或監督該作業。雇主對前項作業已採其他安全工法或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天花板,致無墜落之虞者,得不受前項限制。
而要具有屋頂作業主管之資格,需參加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屋頂作業主管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包含:
1.屋頂作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3小時、
2.屋頂作業相關知識3小時、
3.屋頂作業施工機械、設備、器具、作業環境及作業安全相關知識6小時、
4.安全作業標準與事故之處置3小時、
5.屋頂作業安全管理與執行3小時等,時數共計18小時,上課期間請假時數不得超3小時,並經期末測驗成績達60分為及格,即可取得屋頂作業主管結業證書以具資格,而其在職教育訓練(回訓)規定,則是每3年至少6小時,以延續結業證書之效力。